WFU

網站頁籤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六家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府行法字第 0910146221-2 號函之「新竹縣所屬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二條、組織及職權:


 1、家長會委員由本校學生之家長組成之。

 2、家長會設班級家長代表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選舉班級家長會代表二人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3、家長會委員由各班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4、家長委員會設委員三十一人,另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委員一人,其中常務委員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5、家長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會長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連選得以連任一次,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聘任之。

 6、家長委員會每學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得邀請校長、主任及相關教師列席參加。

 7、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8、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應置幹事(秘書)、會計(財務)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或學校推薦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但會計(財務)及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

 9、家長會得聘卸任會長為榮譽會長,並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10、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半數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數若未過半數,得改開座談會。

第三條、經費:


1、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家長會費。
(2) 捐贈收入。
(3) 孳息收入。
(4) 其他收入。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前項收繳會費金額,由新竹縣政府訂定之。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

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2、家長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及該校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理,其財務報表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且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3、家長會費之用途:

(1)家長會辦公費。
(2)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舉辦學校員工福利事項。
(4)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2)款至第(4)款,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4、家長會經費應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入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初,由財務長向全體委員報告之。

5、家長會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一切公開並依法令規定年限保存,隨時備查,並於移交時製作移交清冊交接。

第四條、獎勵: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五條、委員會任務: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推選常務委員及顧問。
4、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6、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7、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六條、其他: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報表報縣府備查。

第七條、附則:


本辦法經校長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